资产在国内,家人在国外,如何用大额保单进行税收筹划?发表时间:2024-06-25 09:17 资产在国内,家人在国外, 如何用大额保单进行税收筹划? 文/无为
案例 王总是一位成功的企业家,2020年45岁,妻子赵女士42岁,二人有一儿一女,儿子17岁,正在美国上高中。女儿3岁,在美国出生,双方父母均健在。
王总家产颇丰,企业价值1亿-2亿元人民币,正在筹备新三板上市计划。家里有数十套房产,一套别墅和一套公寓用于自住,还有一套在美国的别墅用于自住,其余的都用于投资,总价值在6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金融资产人民币3000万元左右,其中有股票500万元,银行理财1500万元,信托产品1000万元。妻子名下有800万元美金在美国。为了方便孩子教育,妻子好几年前就带着孩子取得了美国绿卡,且小女儿是在美国出生。
王总因为企业性质禁止外资进入,因而没有取得美国绿卡。考虑到自然环境、子女将来的发展、政治环境等因素,王总计划在退休后全家一起去美国生活。
家庭可能面临的税务风险 这个家庭是一个比较典型的中国高净值家庭,其家庭总资产较高,而且将来有比较大的增值空间,其将来的税务负担是比较重的,应当仔细规划。我们来分析下王总将来要面临哪些税务风险。
首先,目前家庭的主要资产都在王总名下,主要分布在国内。妻子带着两个孩子在美国,相对来讲在税务筹划方面还是存在很大空间的。如果将来王总退休后去美国生活,则其将变成美国的税务居民,美国的遗产税和赠与税就必须要重点考虑。
第二,如果王总将来去美国生活,变成美国的税务居民,那么全家所有财产的增值部分每年将有很大可能缴纳美国的所得税。
第三,即使将来王总不移民美国,并且非常谨慎地避免成为美国的税务居民,那么将来面对可能开征的中国的遗产税,其提前筹划也不容忽视。
第四,目前王总赠与妻子和孩子的财产不用交美国的赠与税,但如果将来中国出台遗产税,则赠与税必然同步出台,则王总有可能面临赠与税风险。
第五,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缴系统还不很完善,但以后个人所得税或将完善为家庭综合所得税,且征缴力度将空前加大,王总在国内的财产增值的所得税压力也将不小。
第六,遗产税税金准备风险,遗产税是属于需要先缴税后继承的,因此遗产税税金是规划中必须考虑的问题,即使在中国内地,有条件的还是应该提前做预防规划,全世界不乏因交不起遗产税而导致继承失败的案例,不可不察。
家庭的大额保单税收筹划计划 针对上述六个税务风险,我们应当如何利用大额人寿保险进行合理的规划呢?首先,在规划中,建议王总要尽量避免成为美国的税务居民,这和王总想在美国生活没有绝对冲突,他可以每年在美国生活一段时间。考虑到将来中国也将开征遗产税,且执行属人兼属地原则,因此建议王总尽早做好规划。
其次,建议王总自己作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在国内购买高额的分红型终身寿险保单,每年保费200万元,十年共缴费2000万元,保险金额4000万元。指定受益人为儿子和女儿,收益比例各50%。分红领取的形式选择“保额分红”或者“交清增额”,让分红每年转化为保险金额。
再次,建议以王总作为投保人,妻子为被保险人在美国购买大额终身寿险保单,搭配不可撤销的人寿保险信托(Irrevocable Life Insurance Trust,ILIT),保费为每年约30万美金,交4年,购买保险金额为1000万美金的终身寿险保单。指定受益人为儿子和女儿,收益比例各50%。
第四,生活费用的保障则建议以王总作为投保人,妻子作为被保险人在国内购买高额年金险保单,妻子每年领取的年金必须做成国内保险公司对美国人妻子的赠与,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每年接受赠与超过10万美元需要向IRS进行申报。另外亦可以王总作为投保人,妻子为被保险人,购买美国本土万用终身寿险,该保单主要用于生活所需。
最后,以妻子为投保人,在美国给自己和家人购买高端医疗保险,保证家人在美国的医疗无忧。
大额保单安排在税收上的好处 首先是可以免征遗产税 王总作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高额寿险保单,从国内目前的法律和将来的立法趋势来看,保险理赔金将来很可能不会计入王总的遗产,因此无须缴纳遗产税。而且王总的高额寿险是分红型保险,分红采用保额分红或者交清增额的形式,使保险额度逐年增长。在王总80岁以后,其保险额度将远远超过初始保额4000万人民币,如此不仅可以节省巨额的遗产税,同时还有可以为将来的遗产税提供应税现金。
同时,王总妻子的年金险保单的死亡赔付金免征遗产税。因为该保单的投保人是王总,根据美国遗产税的规定,该保单不属于妻子所有,其死亡赔偿金则不需要征收遗产税。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美国有些州适用遗产及赠与税,有些州则适用继承税,建议依据移民所在具体州的税法来进行规划和调整。
此外,妻子搭配了不可撤销信托的人寿保险免征遗产税。妻子搭配了不可撤销信托的人寿保险将来赔付时,根据美国遗产税法的规定,不可撤销人寿保险信托,确定属于受益人的保险理赔金,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不需要缴纳遗产税。
其次,可以节省所得税 王总购买的高额寿险保单虽为分红型,保费2000万元,每年的分红也是非常可观的,按照目前中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可能需要缴纳所得税,应当在领取红利时由保险公司代扣代缴,但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一般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在本案中,红利以保额分红或者交清增额方式处理,红利不领取而直接转化为保险额度了,因此缴纳中国的个人所得税的可能性不大。 同时,王总保单最低的赔付就高达4000万元,而且保额还逐年增长,实际发生给付时,可能高达上亿元人民币。如果是一般的投资,其增值部分就面临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根据美国税法的规定,将来的人寿保险赔付金,王总的儿子女儿作为受益人是不需要缴纳美国的所得税的。
另外,其妻子的年金险免征个人所得税。妻子的年金险,如果在美国购买类似的年金险,领取年金时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当然美国一般都采取保单贷款的形式来取得收益,以避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这样的话需要付出贷款利息,而且美国保险公司的贷款利息一般都比较高,目前在5%左右。
因此以王总做投保人,以妻子为被保险人购买的中国的年金型保险就非常有意义了,在妻子领取年金的时候,可以将年金做成中国保险公司对美国税务居民妻子的赠与,只需要做合适的申报,不用缴纳美国的所得税。但实际购买国内年金险保单时,如果妻子已经不是中国身份,则购买某些险种可能将受到限制,因此建议最好是在移民前做好税收筹划。
另外,妻子的终身寿险搭配不可撤销人寿保险信托免征所得税。妻子的终身寿险则建议在美国购买,因为美国终身寿险费率低,杠杆率高。同时保单产生的收益因为不做任何领取,可以成功地避免缴纳所得税。将来妻子身故以后,因为保单为独立第三方——“不可撤销人寿保险信托”持有,依据美国遗产税法,收益已经全部转化成为身故保险理赔金,不计入妻子的遗产,因此不用缴纳遗产税。
而依据美国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身故保险赔款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妻子的儿子和女儿也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通过这样的一个计划,不仅避免了保单资产的增值缴纳所得税,还避免了赔款缴纳的遗产税,一举多得。
值得注意的是,保费赠与给“不可撤销人寿保险信托”(Irrevocable Life Insurance Trust,ILIT)缴纳保费时,如果超过金额限制,也是需要缴纳赠与税的。因此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确定投被保险人结构、缴费方式以及信托架构设置,从而更好地合法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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