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信托在什么情况下可能会被击穿?

发表时间:2024-06-25 09:13



离岸信托在什么情况下可能被击穿


作者:杨娇

相较于境内的家族信托,离岸信托通常具有法律环境相对宽松、税收友好、隐私保护较好等优势,因此受到越来越多大陆高净值人士的青睐。


前期由于大陆知名女企业家张女士设立的离岸信托被新加坡法院判决无效引起热烈讨论,离岸信托被击穿的问题开始被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并重视。由于各方面原因,大陆高净值人士对离岸信托了解有限,因此本文重点就离岸信托在何种情况下可能会被击穿进行讨论,并提供相关建议。


需要说明的是,尽管离岸信托是一个源自英美法系的概念,且离岸国家/地区多适用英美法系,离岸信托具有一定的共性。但由于各个离岸国家/地区法律制度并不相同,对于离岸信托被击穿的问题,并没有全部离岸国家/地区统一适用的答案。笔者结合多年的境内外信托实操经验,将离岸信托被击穿的普遍情形进行简单总结,供读者鉴阅。


一般来讲,离岸信托被击穿的情况主要包括:


(一)信托目的违法


信托目的的合法性是信托得以长期存续的重要指标,这也是全球离岸国家/地区普遍会考量的首要信托合法性指标。在实践中,司法机关通常会由于诉讼对信托目的进行被动司法审查,例如夫妻财产分割、债权追偿等。在香港知名的Kan Lai Kwan v Poon Lok To Otto and HSBC International Trustee Ltd (17 July 2014, FACV20/2013) 一案中,法院就是因为原告的离婚诉讼对信托进行了司法审查,最后认定被告设立信托的目的是为了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最后认定信托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判决予以分割。该案例是离岸信托被击穿的典型案例,打破了长期以来很多大陆高净值人士误认为的“离岸信托不会被离婚分割”的神话,也再次提示了离岸信托设立目的合法性的重要程度。


与此同时,很多离岸国家/地区还会对信托进行主动司法审查,确保信托不被用于逃避法律责任、诈骗、洗钱等非法目的。在此过程中,法院或监管机构通常会审查信托文件和管理流程。如果委托人未能清楚地证明信托设立目的合法合规,法院或监管机构可能会质疑其合法性,最终导致对信托的无效裁定。例如震惊业界的新加坡家族办公室洗钱案,就是司法机关在刑事案件审查过程中,对信托进行主动司法审查,认定信托目的违法的典型案例。


(二)不合规的信托架构设计

信托架构是离岸信托得以设立的基础,信托架构设立的合法合规是信托得以合法持续的前提。不同离岸国家/地区对信托架设计的合规要求不尽相同,对架构合法性认定的标准也不尽相同。


例如在美国,信托架构内容的透明度是非常重要的合规指标。与之相匹配,信托在架构搭建时,需要通过各种方式清晰展示信托架构的重点因素,例如设立目的、委托人、信托财产来源、受益人、分配方式等。特别是当涉及例如财产分配、遗产规划、债务清偿等重要事项时,美国法院通常会要求信托委托人披露信托的确切目的以及真实受益人。如果委托人将资产放入信托后试图隐藏资产以逃避法律责任或避税时,一旦受到法庭审查,法院就可能认定信托是为了逃避债务或法律义务而设立,进而剥夺信托的法律保护,导致信托被彻底击穿。


再例如高净值人士普遍关注的“配偶同意”事项,也是信托架构设立中的重点问题。很多离岸国家/地区并不强制要求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必须得到配偶的知晓和同意,也并不强制要求提供书面的配偶同意函。



在实务中,很多高净值人士在明知配偶不知晓的情况下设立离岸信托,并将资产分配给受益人,尤其是婚外的家庭成员。得益于司法机关并不会频繁进行主动审查工作,很多此类情况下设立的离岸信托在一定时期内一直在平稳运行,造成了“离岸信托不需要配偶同意也合法”的假象。



事实上,一旦委托人的配偶因为离婚,或者子女因为遗产分配通过诉讼进行财产调查取证,就有可能发现委托人将家庭财产转入信托的行为,进而起诉信托要求撤销或者赔偿。此类案件在很多离岸国家/地区已经有很多导致信托被认定无效、撤销、赔偿的判决先例。因此从长远的合法性来看,是否获得配偶同意也是信托架构设计时需要谨慎对待的问题。


除此以外,信托架构的其他因素也会导致信托的有效性受到影响,例如信托是可撤销还是不可撤销,信托为委托人保留的权限范围等。


(三)信托管理运作的合规性

管理运作的合法合规是确保离岸信托持久性的关键环节。管理运作合法的内包括例如要符合信托机构作为金融机构的常规义务、独立于委托人和受益人进行管理运作、不得基于信托受益、管理运作必须符合信托目的等。通常离岸国家/地区会出台专门的受托人监管法律法规。例如我国香港地区的《受托人条例》就详细规定了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而在BVI,受托人作为信托管理人,如果未能按照信托文件和法律要求履行职责,会直接导致被质疑信托的合法性,而受托人也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离岸信托的合法管理运作责任通常由受托人承担。但在实践中,法院和监管机构也会同时考虑委托人和受益人的相关责任。例如在知名的张女士离岸信托案件中,除设立目的之外,新加坡法院还结合了多个张女士对于信托管理运作享有实际控制权的间接证据,从而认定该离岸信托并不是由受托人实际控制,而是按照委托人张女士的意愿进行管理运作,最终给予该离岸信托无效的判决。



该判决中提到的管理运作受到张女士控制的证据例如:服务于信托的律师承认自己是张女士的律师,而不是受托人的律师;张女士在知道自己可能承担赔偿责任之后,立即向受托人下令转出信托资金,而受托人未经独立思考直接照做;张女士将从信托中获取的高额分配收益用于为自己,而不是为受益人,即张女士的儿子汪先生购买公寓等。


以上是离岸信托被击穿的几种常见的情况,实践远比上述内容要复杂。大陆高净值人士在设立离岸信托时,比境外高净值人士还需要考虑更多的问题。例如境内资金能否以及如何合法出境,境内的房产和公司股权能否置入离岸信托,中美关系对离岸信托安全的影响等。以上任何一个问题处理不当,也可能导致信托无效,无法达到当初设立离岸信托的目的。基于此,笔者对于大陆高净值人士合法设立离岸信托提供一些实践中的建议,以供参考。


(一)明确设立家族信托的目的和初心

设立家族信托,不论是境内还是离岸信托,不论是对委托人本人还是委托人的家族来讲,都是重要的里程碑事件,需要严肃而谨慎地对待。不同于购买一份简单的保险或者理财,家族信托的设立涉及到财产、家庭成员关系、国家政策、法律制度、全球政治环境等多个方面,是一个相对复杂的综合解决方案。笔者曾经遇到过不少一开口就问离岸信托怎么设立,结果经过咨询以后,发现咨询人并不适合设立离岸信托的情形。总体来说,家族信托的设立可能是家族命运的新起点,值得委托人花时间花精力去研究和对待。


笔者认识一位美籍华裔,祖辈在清朝作为“猪崽”被卖到美国,后期以餐厅为主业。在祖辈设立的信托的激励下,这位美籍华裔终于考上了哈佛大学,成为家族的骄傲,也改写了家族成员在美国只能从事体力劳动的历史。


大陆的高净值人士对于“家族传承”、“家族信托”、“离岸信托”、“家族财富管理”的理解还处于比较初期甚至是模糊的阶段。但是对于家族的愿景、畅享和期待,在专业人士引导下却是可以先明确下来的。这是设立家族信托的初心,也是信托造福后代的起点。只要确立了设立家族信托的方向,家族的巨轮就可以沿着既定的航线行驶,达到幸福的彼岸。


(二)选择合适的信托离岸国家/地区

信托离岸国家/地区的选择会对信托目的的实现产生直接的影响,这也是很多高净值人士在咨询信托时,通常会首先问到的问题。例如近期最热门的问题就是“信托是香港好还是新加坡好?”“我现在是美国身份,可以在香港设信托吗?有什么影响吗?”“在BVI/开曼设信托有什么好处?”


信托离岸国家/地区最好选择哪里并没有统一的答案。笔者通常会根据委托人的信托目的,并结合客户的实际情况提供综合建议。例如很多委托人的主要产业在大陆,孩子可能在欧美长期学习、生活,自己和父母会在大陆养老,笔者一般会建议选择在香港或者新加坡设立信托。



而有的委托人父母在大陆养老,但产业主要在海外,自己和孩子以后也会长期在海外,笔者一般会建议选择在岛国,或者海外长期居住地设立信托。信托设立地的选择是信托设立的第一步,是未来信托长期发挥功能和价值的起点,需要给予足够的重视。


(三)尊重当地信托专业人士的建议

由于信托具有极强的当地法律管辖属性,一旦确定了设立地,就非常有必要听取当地专业人士,例如架构师、律师和私人信托公司的建议。笔者曾经遇到过一个委托人,因为简单听信了朋友的建议,草率设立了一个离岸信托,结果后期遭受了当地严格的税务审查,最后不得不撤销信托,并导致了近100万美元的整体损失,教训可谓非常惨痛。包括大家熟知的张女士,如果当初尊重法律,尊重专业人士的建议,也可能会彻底改写信托的判决内容,自己和儿子的生活也会是另一个模样。


离岸信托由于历史悠久,专业人士不论是数量还是专业成熟度都远优于境内信托。因此离岸信托设立地专业人士的选择流程并不繁冗,不会给委托人带来过多的负担,笔者强烈建议听取信托设立地专业人士的建议。


(四)参考“内外兼修”的大陆本土专业人士的建议

由于内地的法律制度监管,大陆高净值人士在设立离岸信托时,不仅要考虑离岸国家/地区的法律,还需要重视内地的法律监管和国情国势。在设立离岸信托时,不仅需要咨询信托本身的情况,还需要结合内地的监管政策,最后做出统一的安排。再加上语言、文化的障碍,此时一个“内外兼修”的大陆本土专业人士显得尤为重要。


目前国内同时兼具境内外信托实操经验,并有能力提供专业咨询的专业架构师和律师比较稀缺。委托人如果无法在短时间内找到这样的专业人士,可以通过多问、多了解、多对比来决定离岸信托的重点内容。


结语

离岸信托是现在大陆高净值人士的热门话题,尤其最近的张女士信托诉讼和新加坡家族办公室洗钱案,将离岸信托的热度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总体来讲,离岸信托有自己的优势,也有自己独特的要求和门槛,并非适合所有的大陆高净值人士,需要甄别后再做决定。


对比上百年的离岸信托,仅10年历史的境内家族信托因为法律政策的不健全,还没有充分发挥信托本源的功能和价值,这也是很多大陆高净值人士不得不选择离岸信托的原因。所幸的是,国家已经开始看到并重视家族传承领域的发展。例如2023年1月9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加快建设深圳国际财富管理中心的意见》,明确指出“充分利用综合改革试点等探索推进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建设,推动信托财产非交易过户试点。探索家族信托持股路径优化,鼓励发展股权相关家族信托业务。鼓励慈善信托参与公益创投,支持慈善信托在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影响力投资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笔者相信,伴随着家族传承市场的客观发展需要,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增加,国家配套法律政策的落地和激励,中国的传富事业会一如当初的创富大业,取得自己的辉煌成绩,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画上浓墨重彩的一笔。

作者简介

杨娇,北京大学中国法法律硕士,英美法法律博士,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职业导师。曾任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家事与财富管理部律师、泓湖百世家族办公室法税咨询部副总裁,现于香港某信托公司担任高级法律顾问及信托架构师。



联系我们

联系电话 0755-89337883


手机号码  17727506219


通讯地址  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荣德国际中心A座2106


电子邮箱  szotto@163.com

文章投稿

请添加微信  15338785645


论坛报名

请添加微信  17727506219


商务合作

请添加微信  13798249612

财富管理师杂志
OTTO家族智库
扫码关注